住宅出租給受政府或行政法人委託的租賃業者
擔任二房東、管理

租賃業者以市場租金8折向房東承租住宅,由租賃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的期間內租賃業者每月支付租金給該房東,再由租賃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並管理該住宅。
租賃業者以市場租金8折向房東承租住宅,由租賃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的期間內租賃業者每月支付租金給該房東,再由租賃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房客,並管理該住宅。
租賃業者協助房東以市場租金9折將住宅出租給房客,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租賃業者負責管理該住宅。
臺北市申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上限為市場價格NT$39000,且分為代管以及包租兩服務模式:若選擇 代管,須以市場價格的 9 折出租;若選擇 包租,須以市場價格的 8 折出租。
租賃住宅應以 一門牌 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 分租。
房東需提供 合法房屋證明 或申請協助認定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相關證明,若為頂加、夾層等認定為明顯違建則無法申請。
租賃住宅須為住宅使用,或是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零售業」或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
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建築,但須注意該建築不得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租賃住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屋外式熱水器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若熱水器
非設置於建築物外牆,則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或使用強制排氣式熱水器。
以上住宅安全設備可申請修繕補助!